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50號
KLDV,108,司促,7350,2019103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債 權 人 温展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林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 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 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林宏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 返還借款,並提出匯款記錄為證,惟查,債權人於匯款申請 書中所匯出之戶名並非債務人本人帳戶,而是第三人張小姐 之帳戶,代償證明書中所代償之對象亦為第三人張小姐而非 本案之債務人,故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 務關係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人對債務人蔡林宏聲請 返還借款即與法未符,顯無理由,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