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9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信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之
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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