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73號
KLDV,108,司促,6673,2019100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7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培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
     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
     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
     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85,995元(含本金80,144元、利息5,851元)及其中
     80,144元自108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
     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6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松  │民國108年08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0144 │     │月10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松  │民國108年08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80144 │     │月10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