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83號
KLDV,108,司促,6583,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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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林俊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龍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
  給付
  (一)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期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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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