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林俊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龍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
給付
(一)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期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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