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曾智群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澤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點關於「訴訟費用26,34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34,94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複丈費8,6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