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朱庭韻
張嘉蓉
鍾德暉
謝翰儀
被 告 李杏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陳奕仲律師
被 告 李杏秋
李振家
李敏蘭
李邱金珠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李惠如
李敏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律師
廖偉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就被繼
承人李煥文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李敏智、李惠如就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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