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5號
KLDV,107,訴,215,2019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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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朱庭韻 
      張嘉蓉 
      鍾德暉 
      謝翰儀 
被   告 李杏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陳奕仲律師
被   告 李杏秋 


      李振家 


      李敏蘭 

      李邱金珠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李惠如 

      李敏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律師
      廖偉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就被繼



承人李煥文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李敏智李惠如就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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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