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7年度,650號
KLDV,107,基簡,650,2019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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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城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美齡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

相 對 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璟 
 
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
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及第五行中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及自起訴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起訴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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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