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13號
KLDM,108,聲,1113,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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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林俊秀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合併定執行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林俊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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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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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12.09 │ 108.03.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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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 │ 第68號 │ 158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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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士交簡字第96號 │ 108年度基交簡字第21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03.22 │ 108.04.18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士交簡字第96號 │ 108年度基交簡字第214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8.04.16 │ 108.05.06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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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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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7│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3│ │
│ │8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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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