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8年度,8號
KLDM,108,易緝,8,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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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騰憲



選任辯護人 簡翊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毒偵字第1222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騰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原定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宣判,惟因颱風停 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 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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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