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49號
KLDM,108,單聲沒,49,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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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昦睿


      郭政鴻


      李泉逸


      李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
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參拾伍元及樸克牌壹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昦睿郭政鴻李泉逸李宗憲等人 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 第368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 )235 元及樸克牌1 副,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 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當場賭 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即係刑法第40條第 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之。三、查被告陳昦睿郭政鴻李泉逸李宗憲等人因賭博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樸克牌1 副及賭資共計235 元,分 別為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已據被告 等人於警詢、偵訊中所是認,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 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採證照片在卷可佐,揆 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自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是聲請 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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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