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葉芙青
被 告 孔鑫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06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06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