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黃淑慧
被 告 林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被告負擔。本判決以新臺幣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見本院訴字第361號卷第59頁)。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路000號所經營之「岱 恩髮型」籌組互助會,自任會首,先後召集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互助會(各互助會之會期、會首、會員、未得同意借用 他人姓名之人頭會員、開標日期地點均詳如附表一至二所示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就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 二編號1至6部分,分別基於詐欺之犯意,利用會員與會員間 彼此未必相識,或投標時活會會員多未實際到場之機會,詐 稱該會期係某會員以附表一、二所示標金得標,致使不知情 之原告誤信該次係某會員得標而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各該 當期會款(扣除標金),而以此方式詐得(扣除標金)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互助會金。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繳交會款 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原告,被告因此經本院以108年度易
字第74號刑事判處犯詐欺取財罪成立。
㈡、原告參加如附表一所示106年1月5日起至107年6月5日的互助 會,以編號⑯黃心怡、編號⑰黃佑翔、編號⑱黃獻弘之名義 參加,被告總共冒標如附表一所示共6會。而其中已編號⑱ 黃獻弘之名義之該會,業於民國107年3月5日得標。另參加 如附表二之合會,並以編號⑯黃心怡之名義,及編號⑰自己 之名義參加,其中以自己名義參加之部分於106年12月15日 得標,被告共冒標如附表一之6會。附表二之6會。分別約 20、30幾萬元。互助會是採內標制,若標2,000元,活會就 繳18,000元。
㈢、計算方式,附表一之合會,2萬X17=34萬,34萬X2(活會) =68萬。附表二之16合會16X2萬=32萬,32萬+68萬-34萬, 尚欠66萬。
㈣、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6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參加以被告為會首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此會原告以 個人及家人名義共參加3會(詳如附表一會員編號⑯、⑰、 ⑱),而被告詐標之時間、金錢,及原告因此受損金額詳如 附表一所示。原告另參加以被告為會首如附表二所示之互助 會,此會原告共參加2會(詳如附表二會員編號⑯、⑰), 而被告詐標之時間、金錢,及原告因此受損金額詳如附表二 所示。
㈡、被告詐標如附表一、二所示互助會之事實,為被告於刑事案 件審理時所自認,此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書可證 (本院卷第9至23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即應 視為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 為真。可證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標互助會致受損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金額,應屬可採。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如附表編號一、二之互
助會因冒標所被詐騙之金額為52萬4,600元(計算式:< 1萬 7,200+1萬7,200+1萬7,200+1萬7,400+1萬8,000+1萬8,000> X3+< 1萬7,400+1萬7,200+1萬7,200+1萬7,400+1萬7,800+1 萬7,800> =52萬4,600元)。
㈣、至原告主張死會部分應扣除,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之本案刑 事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係認定冒標,並非以惡意倒 會作為認定,而惡意冒標,不論會腳是死會或是活會,該次 得標者因屬於冒標,對於該冒標之得標者,會腳本無給付該 次會款之義務,是以,就冒標之情形而言,無論是死會或是 活會,只要該名會腳有有繳納該次會款,該次會款即屬所謂 之侵權行為之損害,此與倒會僅能請求活會部分有所不同, 應予明辨。另原告以每會2萬元計算,然如附表所示2合會均 屬內標制,即每期會款扣除得標金額方才為每期未得標會腳 或前已得標之會腳應繳之之金額,是以,原告所繳納每期會 款之計算並非為2萬元。
㈤、被告因詐標互助會,致原告受損害之事實既經認定,則原告 依上開法規,請求被告損害賠償52萬4,600元,自屬有據。㈥、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查原告請求被 告應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 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查原告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 108年3月20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本院 108年度附民字第98號卷第9頁)。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2萬4,6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至原告請求逾越52萬4,600元部分:1、原告以每期2萬元計算,然附表編號一、二均屬內標制,本 件原告之損害如前所述,係因被告詐標而原告因此陷於錯誤 而給付者,則應以原告實際支出者為限,是以,雖每會為2 萬元,但仍須扣除每期內標,故原告因本件每次經被告詐標
而支出之金額即損害額,需扣除每期之得標金額,如得標金 額是2,000元,原告實際支付僅為1萬8,000元,故原告主張 每期2萬元計算,難謂可採。
2、原告之計算方式為其所投標未得標之會腳數乘上其應得標之 金額總和並扣除其已得標之金額,然實際上本件刑事起訴書 與判決書均認定為被告冒名詐標,是原告損失之計算即以被 告冒名詐標而原告因此支付之合會費用為計算,原告之計算 基礎顯與刑事起訴書與判決書不同。
3、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 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 文。就該條文以觀,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要件在於主 體必須是因刑事犯罪受損害之人與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且訟 必須基於有罪判決之行為,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並未對損害額需如何聲明定為其合法要件,換言之, 請求損害之之金額,除有起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 法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其餘部分均屬訴有無理由之問 題,並非訴合法於否之問題。
4、故原告聲明逾越52萬4,600元部分,因原告並無法證明其有 該部分之損害,屬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㈧、另原告主張附表二部分應為編號⑰黃淑慧得標,然經本院檢 視相關得標,應為編號⑯黃心怡得標,有附表一、附表二之 標單影本附卷可佐,然此部分並不影響本件之判斷,並此敘 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參與被告之合會,因被告如附表一、 二之冒標,致使其受有共計66萬之損害,其中52萬4,600元 部分,為有理由,其餘部分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已無所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
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一:
會期:106年1月5日起(該日收會首款,為會次1)至107年6月5日止,連同會首共18會,每會2萬元,內標制,每月5日下午2時在岱恩髮型開標,於107年4月10日倒會。 ┌──┬───────┬────┬────┬────┬────────────────┐
│編號│ 冒標日期 │被冒標人│標金:新│被詐欺會│冒標詐得款項(元)【計算式:被詐│
│ │(開標時間) │ │臺幣/元 │員數 │欺會員數×(會金-標金)×】 │
├──┼───────┼────┼────┼────┼────────────────┤
│1 │106年10月5日 │不詳 │2,800 │9人 │154,800【計算式:9×(20,000-2, │
│ │(會次第10) │ │ │ │800)】 │
├──┼───────┼────┼────┼────┼────────────────┤
│2 │106年11月5日 │不詳 │2,800 │9人 │154,800【計算式:9×(20,000-2, │
│ │(會次第11) │ │ │ │800)】 │
├──┼───────┼────┼────┼────┼────────────────┤
│3 │106年12月5日 │不詳 │2,800 │9人 │154,800【計算式:9×(20,000-2, │
│ │(會次第12) │ │ │ │800)】 │
├──┼───────┼────┼────┼────┼────────────────┤
│4 │107年1月5日 │不詳 │2,600 │9人 │156,600【計算式:9×(20,000-2, │
│ │(會次第13) │ │ │ │600)】 │
├──┼───────┼────┼────┼────┼────────────────┤
│5 │107年2月5日 │不詳 │2,000 │9人 │162,000【計算式:9×(20,000-2, │
│ │(會次第14) │ │ │ │000)】 │
├──┼───────┼────┼────┼────┼────────────────┤
│6 │107年4月5日 │不詳 │2,000 │7人 │126,000【計算式:7×(20,000-2, │
│ │(會次第15) │ │ │ │000)】 │
├──┴───────┴────┴────┴────┴────────────────┤
│會首:①林淑鈴 │
│會員:②林青萍、③林淑娟、④林明芬、⑤林陸貴美(活會)、⑥林陸貴美(活會)、⑦林怡芳│
│(活會)、⑧林怡芳(107.3.5標得)、⑨陳薏如(活會)、⑩林珏伶(林鈺玲)(活會)、⑪ │
│李于倫(人頭)、⑫黃瓊慧、⑬黃麗錦、⑭黃雅婷、⑮張淑敏(人頭)、⑯黃心怡(活會)、⑰│
│黃佑翔(活會)、⑱黃獻弘(107.3.5標得) │
└──────────────────────────────────────────┘
附表二:
會期:自106年2月15日(該日收會首款,為會次1)起至107年6月15日止,連同會首共17會,每會2萬元,內標制,每月15日下午2時在岱恩髮型開標,於107年4月10日倒會。
┌──┬───────┬────┬────┬────┬────────────────┐
│編號│ 冒標日期 │被冒標人│標金:新│被詐欺會│冒標詐得款項(元)【計算式:被詐│
│ │(開標時間) │ │臺幣/元 │員數 │欺會員數×(會金-標金)×】 │
├──┼───────┼────┼────┼────┼────────────────┤
│1 │106年9月15日 │不詳 │2,600 │13 │223,200【計算式:13×(20,000-2,│
│ │(會次第8) │ │ │ │600)】 │
├──┼───────┼────┼────┼────┼────────────────┤
│2 │106年10月15日 │不詳 │2,800 │13 │223,600【計算式:13×(20,000-2,│
│ │(會次第9) │ │ │ │800)】 │
├──┼───────┼────┼────┼────┼────────────────┤
│3 │106年11月15日 │不詳 │2,800 │13 │223,600【計算式:13×(20,000-2,│
│ │(會次第10) │ │ │ │800)】 │
├──┼───────┼────┼────┼────┼────────────────┤
│4 │107年1月15日 │不詳 │2,600 │12 │208,800【計算式:12×(20,000-2,│
│ │(會次第12) │ │ │ │600)】 │
├──┼───────┼────┼────┼────┼────────────────┤
│5 │107年2月15日 │不詳 │2,200 │12 │213,600【計算式:12×(20,000-2,│
│ │(會次第13) │ │ │ │200)】 │
├──┼───────┼────┼────┼────┼────────────────┤
│6 │107年3月15日 │不詳 │2,200 │12 │213,600【計算式:12×(20,000-2,│
│ │(會次第14) │ │ │ │200)】 │
├──┴───────┴────┴────┴────┴────────────────┤
│會首:①林淑鈴 │
│會員:②張家豪(活會)、③柯俊魁、④侯凱晴(活會)、⑤侯凱晴(活會)、⑥侯凱晴(活會│
│)、⑦林怡芳(活會)、⑧林怡芳(活會)、⑨林怡芳(活會)、⑩徐好慧(活會)、⑪徐好慧│
│(活會)、⑫胡秀美、⑬胡秀美、⑭陳慧美(活會)、⑮黃淑惠(活會)、⑯黃心怡( │
│106.12.15)、⑰黃淑慧(活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