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趙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與
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