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25號
CYDV,108,補,425,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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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何綉彤 



被   告 林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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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