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蔡振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
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
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亦有明定。查
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該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而本件供擔
保之如附表所示土地價額為2,629,896 元,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土地價額為準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29,8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為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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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地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 │抵押權設定│供擔保之土地價額 │
│號│ │ │(新臺幣) │權利範圍│權利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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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溪口鄉溪西段 │1,055.75 │每平方公尺 │27分之1 │27分之1 │392,270元 │
│ │320地號 │平方公尺 │10,032元 │ │ │(計算式:1,055.7510,032│
│ │ │ │ │ │ │1/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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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溪口鄉溪口段溪│311 │每平方公尺 │3分之1 │9分之1 │210,063元 │
│ │口小段342地號 │平方公尺 │6,079元 │ │ │(計算式:3116,0791/9,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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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溪口鄉溪口段溪│244 │每平方公尺 │9分之1 │9分之1 │164,808元 │
│ │口小段342之1地│平方公尺 │6,079元 │ │ │(計算式:2446,0791/9, │
│ │號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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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溪口鄉溪口段溪│26 │每平方公尺 │9分之1 │9分之1 │21,956元 │
│ │口小段342之2地│平方公尺 │7,600元 │ │ │(計算式:267,6001/9,小│
│ │號 │ │ │ │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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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溪口鄉溪口段溪│72 │每平方公尺 │9分之1 │9分之1 │60,800元 │
│ │口小段343之1地│平方公尺 │7,600元 │ │ │(計算式:727,6001/9)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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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溪口鄉溪口段溪│336 │每平方公尺 │9分之1 │9分之1 │283,733元 │
│ │口小段343之2地│平方公尺 │7,600元 │ │ │(計算式:3367,6001/9, │
│ │號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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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溪口鄉坪頂段 │140 │每平方公尺 │3分之1 │3分之1 │336,000元 │
│ │840之2地號 │平方公尺 │7,200元 │ │ │(計算式:1407,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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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溪口鄉坪頂段 │355.31 │每平方公尺 │3分之1 │3分之1 │1,051,954元 │
│ │862之2地號 │平方公尺 │8,882元 │ │ │(計算式:355.318,8821/3│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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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溪口鄉坪頂段 │45.13 │每平方公尺 │3分之1 │3分之1 │108,312元 │
│ │863之2地號 │平方公尺 │7,200元 │ │ │(計算式:45.137,2001/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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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629,8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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