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10號
CYDV,108,聲,310,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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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周旭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明異議及裁定停止執行狀影本之記 載。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 並未提起如上開法條所列之訴訟或抗告,此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二份附卷可稽,顯與上開強制執行法所規定停止執 行之事由並不相符,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不應 准許。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6512 號票款 執行事件,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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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