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78號
CYDV,108,聲,278,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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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郭松連 
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影本之記載。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 雖已另案提起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現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543 號受理在案。但該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與上開強制執 行法所規定停止執行之事由並不相符,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聲請人另以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4766號強制執行之標的物 即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0 號建物為第三 人郭劉麗卿所興建,不得強制執行予以拆除,如予以拆除將 影響第三人郭劉麗卿之權益,因此應准予停止執行云云。經 查,第三人郭劉麗卿主張本件執行之標的物即門牌號碼為嘉 義縣○○鄉○○村○○○000 號建物為其出資所興建,非聲 請人郭松連所有,相對人自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拆除,而於10 7 年間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該訴訟事件業經本院107 年度 訴字第278 號判決郭劉麗卿敗訴,嗣經郭劉麗卿提起上訴, 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等情,有該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321 號民事判決書附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543 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卷內可資佐證。目前已無第三 人異議之訴繫屬於法院,自無停止執行之事由存在。故聲請 人據此聲請停止執行,自不應准許。
四、從而,聲請人以其已提起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及有第三人郭 劉麗卿曾經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7 年 度司執字第4766號拆屋交地執行等事件,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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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