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郭峰彰
郭珈瑋
郭昱彤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峰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郭珈瑋、郭昱彤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平和之長子、孫女,郭 平和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 1138條所明定。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 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 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 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 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 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郭平和(男,21年2月2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00鄰○○○村 00號三樓2)於108年8月13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郭峰彰為被繼承人郭平和之長子,為法定繼 承人乙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 人郭峰彰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二)因尚有其他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故聲請人郭珈瑋、郭昱彤 並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並無理由:
1、郭平和之第一順位最近親等之繼承人,除聲請人郭峰彰已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被繼承人郭平和之長女郭淑 貞、次女郭淑娟、參女郭淑彬未拋棄繼承等節,此有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存卷可參,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家事紀錄 科查詢,亦無郭平和之其他子女拋棄繼承之事件繫屬,有 查詢表附卷可按。
2、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餘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 人郭珈瑋、郭昱彤(孫女部分),因尚有第一順位最近親 等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自無繼承權一節,洵足認定,是 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