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藍益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藍茂發(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 ○○村0 鄰○○○00號)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 8 年7 月5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藍茂發之遺產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