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姚明忠
代 理 人 羅翊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和潤企業社股份有
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註
:按應送達相對人的人數計算份數,共計4份)。
二、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 元(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 元。計算
式:5人10份43元-1,000元=1,150元)。
四、陳報聲請人設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06年10月17日至108
年10月16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封面及內頁)。如果有
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仍尚屬
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
投保的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之影本。
五、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已給付利息的數額;及停止清償的日期、
停止清償的原因與尚欠本金數額。並應就其中停止清償原因
,為具體的釋明及提出可供參酌的證明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及支出
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與每月
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消費者
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
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