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馮怡寧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
應預納郵務送達費7,17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8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1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
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19人×10份×43元
-1,000 元=7,170 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
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併此敘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全戶,記事勿省略)及陳報除領有
身障補助外,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
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三、請說明:
㈠租金: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負擔為何)?出
租屋主「蕭輝斌」與聲請人何關係?實際支出之依據?
㈡電話費:每月需支出高額電話費之理由、依據憑證?
㈢交通費:依聲請所述,每月以打零工為所得受入來源之一,
然主張每日均需工作往返而支出交通費,則聲請人應說明工
作地點、性質、每日工作收入、每月工作日數。
㈣保險費:請提出完整保險契約書。另說明聲請人於保險契約
書上填載擔任天龍禪寺之總務,應係有雇主之固定職位,顯
與前開聲請人書狀所述係打零工維生等語不同,請說明不同
原因。
㈤請說明「蔡長」、「李國璋」、「張松閔」分別與聲請人何
關係?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提出更生
方案。且依聲請人所提出每月收入不足每月支出,請聲請人
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
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