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56號
CYDV,108,家救,56,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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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馬雅尤 


代 理 人 劉烱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國男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 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 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亦 有明文。再者,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285號), 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 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108年度家 調字第 285號全卷核閱無誤,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經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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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