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94號
CYDV,108,婚,94,2019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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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9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憲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氏美姮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
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收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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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