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87號
CYDV,107,訴,487,2019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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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郭聯德 
      郭榮財 
      郭建佑 
      郭錦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賴林不纏(歿)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又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 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 受訴訟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 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準此 ,倘被告於起訴前死亡,即不生補正之問題,亦無從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二、原告起訴主張袋地通行權,該地之所有人本有賴林不纏,然 賴林不纏業已於民國36年4月4日死亡,有土地謄本與戶籍謄 本在卷可查。
三、被告賴林不纏死亡在原告起訴之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 訴時被告賴林不纏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是原告對 被告賴林不纏起訴,為不合法,應以駁回。至原告對其餘被 告主張袋地通行權部分,本院將另行判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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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