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8號
CYDV,107,訴,298,2019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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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林慧霞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林芳仲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溢繳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所繳納之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收據號碼:108年審字第0000000951 號),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具狀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 ,請求將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56萬元,及自107年6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並於108年4月22日自行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9,090 元(收據號碼:108年審字第0000000951 號)。惟查,本院 於108年4月9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298 號民事判決,已經 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柒萬元,及自107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上訴人其上訴 聲明的內容,核其真意應為:㈠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9萬元, 及自10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基此,則上訴人僅須繳納上訴第二審的費用7,935 元 。而上訴人繳納9,090元,多溢繳了1,155元。因此,本院爰 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於108年4月22日所溢繳的上訴第二審 的訴訟費用1,15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影本應送達給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一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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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