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號原 告 翁麽龍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被 告 翁萬生(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張翁月英(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陳翁金月(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蔡明志(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温蔡季珠(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蔡春美(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陳晉賢(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陳晉毅(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蔡明展(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謝陳晟(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翁慶源 翁宏昇 翁麽中 翁榮和 翁榮燦 翁黃香 陳素華 翁頂立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進傳 翁子明 翁偉傑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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