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06號
CYDV,107,訴,206,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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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翁麽龍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翁萬生(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張翁月英(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陳翁金月(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蔡明志(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温蔡季珠(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蔡春美(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陳晉賢(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陳晉毅(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蔡明展(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謝陳晟(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翁慶源 
      翁宏昇 
      翁麽中 
      翁榮和 
      翁榮燦 
      翁黃香 
      陳素華 
      翁頂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進傳 
      翁子明 
      翁偉傑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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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