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11號
CYDM,108,重附民,11,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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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月亮
原   告 王雲羨
原   告 凃詩韻

原   告 王炎 
原   告 黃秀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黃振龍


被   告 張治忠



被   告 吳秋煌


被   告 龔忠桓


被   告 于易村


被   告 陳建誠


被   告 許翠蓉


被   告 蔡安榮


被   告 凃文豪



被   告 郭漢宗



被   告 張道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陳建誠、許翠 蓉、于易村蔡安榮郭漢宗凃文豪張道銘被訴違反銀 行法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107 年度金重 訴字第1 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均應駁回原告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等 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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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