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月亮
原 告 王雲羨
原 告 凃詩韻
原 告 王炎
原 告 黃秀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黃振龍
被 告 張治忠
被 告 吳秋煌
被 告 龔忠桓
被 告 于易村
被 告 陳建誠
被 告 許翠蓉
被 告 蔡安榮
被 告 凃文豪
被 告 郭漢宗
被 告 張道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陳建誠、許翠 蓉、于易村、蔡安榮、郭漢宗、凃文豪、張道銘被訴違反銀 行法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107 年度金重 訴字第1 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均應駁回原告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等 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