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92號
CYDM,108,訴,192,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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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寶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08年度毒偵字第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寶順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07年12月25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 ○○鄉○○村○鄰○○○○○號之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 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寶順於本案檢察官起訴 後之108年6月22日死亡一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揆諸上揭法 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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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