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39號
CYDM,108,聲,939,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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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營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營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營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接續執行有期徒 刑15年5 月,在監執行中,於108 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接 續執行有期徒刑15年5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 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4 251 號函暨108 年9 月3 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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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