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776號
CYDM,108,易,776,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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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素珍



輔 佐 人 鄭雅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
字第1791號) ,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8
年度嘉簡字第824號)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略以:被告沈素珍係告訴人鄭 詠駿之兄嫂,2 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之家庭 成員關係。告訴人因與胞兄即被告之夫鄭德義間有財產紛爭 ,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 ○街000 號前,與鄭德義、被告有口角爭吵,詎告訴人及被 告雙方一言不合,竟互基於傷害之犯意,告訴人出拳揮打沈 素珍左臉部(告訴人所涉傷害犯行,另經本院判決在案), 致被告受有左頰挫傷腫脹之傷害,被告則出手拉扯並抓傷告 訴人之手部,告訴人受有左側前胸肩膀疼痛疑挫拉傷、左側 手部抓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 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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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