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8年度,1356號
CYDM,108,嘉簡,1356,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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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洪梅桂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7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柳洪梅桂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對帳單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柳洪梅桂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8 月15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提供嘉義縣○○鄉○○村00鄰○ ○00號其所居住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該處經營俗稱「六 合彩」、「今彩539 」之賭博,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簽 賭種類,由賭客以通訊軟體LINE,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 金額,以附表一、二所示之簽賭方式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 當期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台灣彩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彩公司)之今彩539 開獎號碼為中獎號碼, 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 得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計算之賭金,如未簽中者,則簽賭 金均歸柳洪梅桂贏得。柳洪梅桂即以此方式,提供前開場所 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賭博財物。嗣於108年8月17日14 時35分至55分許,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對帳單1 張 等物。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柳洪梅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手機翻拍照片 ,及扣案對帳單1 張。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 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 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 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 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 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 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 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



年度臺非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以通訊軟 體LINE供賭客傳送訊息與其對賭財物,堪認被告提供之虛擬 空間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認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 賭博及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犯罪構成要件。核被告所 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及同法第 268 條前段、後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被 告自108 年8 月15日起至查獲時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 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見被告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 之,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所為應論以「構成要件之 行為單數」中之「集合犯」型態,為「包括一罪」,均僅受 1次之刑法評價。又按組頭於每期開獎前,供給賭博場所, 聚集多數人同時或分次簽賭,而以抽取賭金固定成數或與賭 徒對賭之方式為之,其所有各個舉動,無非欲達最終開獎獲 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同一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 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當期開獎前,組頭之各個舉動(含 供給場所、聚眾賭博及對賭或抽頭),不過為其一犯罪行為 之接續,殊難強予分割為數行為,應屬法律概念之1 行為, 是被告係以1 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其所犯上開 3 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尚無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情況;被告目前之年紀,又考量本件 經營簽賭之時間非長;賭博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 更甚者,極易造成簽賭者沈淪其中,乃至家破人亡之悲劇, 經營簽賭之人,實非可恕;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辯護人於偵查中希望判處緩刑等語 ,惟觀之被告前案紀錄,已有相關賭博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及執行完畢,雖不構成累犯,然被告並未因此警醒,仍於多 年後重啟犯行,實非可取,故本院認尚無給予緩刑寬典之餘 地,併敘明之。
㈡末查,扣案之對帳單1 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經營簽賭 站所用,業據其供陳明確,爰依同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供犯罪接受下注所用之行動電話 ,因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併 敘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錄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名稱 │賭博方式 │
├───┼───┼────────────┤
│1 │二星 │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 │
│ │ │個,賭客每支簽選2個號碼 │
│ │ │,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
│ │ │6個號碼,對中2個號碼始為│
│ │ │中獎,按約定下注金額每注│
│ │ │75元可得5700元之彩金,未│
│ │ │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
├───┼───┼────────────┤
│2 │三星 │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 │
│ │ │個,賭客每支簽選3個號碼 │
│ │ │,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
│ │ │6個號碼,對中3個號碼始為│
│ │ │中獎,按約定下注金額每注│
│ │ │65元可得57000元之彩金, │
│ │ │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
│ │ │。 │
├───┼───┼────────────┤
│3 │四星 │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 │
│ │ │個,賭客每支簽選4個號碼 │




│ │ │,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
│ │ │6個號碼,對中4個號碼始為│
│ │ │中獎,按約定下注金額每注│
│ │ │60元可得750000元之彩金,│
│ │ │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
│ │ │有。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賭博方式 │
├───┼───┼────────────┤
│1 │二星 │設01至39之2位數號碼共39 │
│ │ │個,賭客每支簽選2個號碼 │
│ │ │,核對當期今彩539開獎5個│
│ │ │號碼,對中2個號碼始為中 │
│ │ │獎,按約定下注金額每注75│
│ │ │元可得5300元之彩金,未簽│
│ │ │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 │
│ │ │ │
├───┼───┼────────────┤
│2 │三星 │設01至39之2位數號碼共39 │
│ │ │個,賭客每支簽選3個號碼 │
│ │ │,核對當期今彩539開獎5個│
│ │ │號碼,對中3個號碼始為中 │
│ │ │獎,按約定下注金額每注65│
│ │ │元可得53000元之彩金,未 │
│ │ │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
│ │ │ │
├───┼───┼────────────┤
│3 │四星 │設01至39之2位數號碼共39 │
│ │ │個,賭客每支簽選4個號碼 │
│ │ │,核對當期今彩539開獎5個│
│ │ │號碼,對中4個號碼始為中 │
│ │ │獎,按約定下注金額每注60│
│ │ │元可得750000元之彩金,未│
│ │ │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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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