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岫峯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偵字第7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岫峯犯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爰 審酌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前科累累,素行非佳,侵 占他人脫離持有物的手段、所侵占物品的價值不高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527號
被 告 許岫峯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村
0號
(目前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二監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岫峯於民國108 年3 月3 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嘉義縣○ ○鎮○○路0 號之大林慈濟醫院感恩樓5 樓,拾獲吳坤郎之 妻陳家蓁所有於同日某時許,放置在上開5 樓嬰兒室大門前 之椅子上之紙袋1 個,內有卡洛塔妮奶粉1 罐、嬰兒護膚乳 液1 瓶、大林慈濟醫院診斷書3 張及出院許可證2 張後,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離本人所持有之紙袋1 個侵 占入己。
二、案經吳坤郎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岫峯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吳坤郎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本署 公務電話紀錄單、照片9 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簡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