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思羽
梁文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3489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
主 文
朱思羽、梁文昇犯過失致死罪,均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參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朱思羽、梁文 昇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 載。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76條業於民 國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 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因 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之規定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後,修正 後之規定已提高法定刑上限,對被告較為不利,從而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規定 。
三、核被告2人所為,各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 失致人於死罪。被告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 事人姓名,處理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2人在場並當場 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此有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憑(見相字 卷第73、74頁),是被告2人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 接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2人前無犯罪科刑之紀 錄;被告朱思羽高職畢業、未婚無子女;被告梁文昇國中畢 業;未婚無子女;皆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賠償損害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衡酌被告2人犯後 積極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害,有和 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堪見悔意,其等因一時 過失,致罹刑典,信經此偵、審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諒 無再犯之虞,另綜合考量被害人家屬之意見,認被告所受本 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陳昱奉到庭 執行職務。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第276條第1項 、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 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一、犯罪事實
朱思羽於民國108年1月13日2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搭載友人林俊偉,沿國道1號 高速公路中線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南向272.3公里 (嘉義縣水上鄉轄內)時,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注意車前狀 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不得疲勞駕駛,且依當時 之天候、路況等一切客觀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於注意車前狀況,未能及早採取安全措施,且當時體力、注 意力不佳已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自後追撞前方由 黃澄淵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車), 致B車翻覆逆向停倒於中線及內側車道上;適梁文昇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C車),沿國道1號高速 公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原應注意駕車行進中駕駛 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 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於注意,駛至該處時,撞擊停倒 於內側車道之B車車頭後,致黃澄淵自B車內拋出車外,而後 為同向無法迴避之行駛於外側車道由李阿明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D車)撞擊及輾過,造成黃澄 淵身體嚴重受創,當場不治死亡。
二、證據
被告朱思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梁文昇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即被害人黃澄淵之女陳安潔及子陳揚凱 於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人即被害人黃澄淵之兄黃澄文具狀告 訴證人李阿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趙家偉於警詢之 證述、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國道監視器照片10張、D車行車紀錄器照片12張、車禍現 場照片28張、車損照片16張及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驗報告書各乙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8年3月 22日嘉監鑑字第1080000732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 路總局108年4月26日路覆字第108003351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