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283號
CYDM,108,交易,283,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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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2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王志洲涉 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之行為,經檢察官認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張清偉與被告已成立 調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 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王志洲於民國107年10月7日凌晨5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市西區杭州五街一般車道由東往西方



向行駛,行經杭州五街、重慶路與新民路之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處,本應注意應遵守交通號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遇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路況、光線均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明知其行向之燈光號誌為閃光紅燈,仍未暫停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即貿然駛入上開交岔路口,適張清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西區新民路機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致兩車發生碰撞,張清偉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雙側手肘擦傷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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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