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陳聰安原 告 黃美珍原 告 鄭文仲原 告 葉梅枝原 告 連南津原 告 張月英原 告 張寶珠原 告 施明卉原 告 邵麗明原 告 李玉美原 告 王龍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被 告 黃振龍被 告 張治忠被 告 吳秋煌被 告 龔忠桓被 告 許翠蓉被 告 陳建誠被 告 于易村被 告 蔡安榮被 告 郭漢宗被 告 凃文豪被 告 張道銘被 告 吳安仁被 告 吳婕妤即吳驊被 告 官素芬被 告 林瑞原被 告 凃義甫被 告 柳玉純被 告 洪永錝被 告 翁英傑被 告 陳林素月被 告 黃梅葉被 告 蔡文旭被 告 黃榮豐被 告 鄭溢文被 告 周宗昆被 告 洪信裕被 告 呂季衡被 告 蔡佳宏被 告 陳月亮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陳建誠、許翠 蓉、于易村、蔡安榮、郭漢宗、凃文豪、張道銘、吳安仁、 吳婕妤、官素芬、林瑞原、凃義甫、柳玉純、洪永錝、翁英 傑、陳月亮、陳林素月、黃梅葉、蔡文旭、黃榮豐、鄭溢文 、周宗昆、洪信裕、呂季衡、蔡佳宏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 ,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均應駁回 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孫岳澤、李欣 潔、王木生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 院審結其等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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