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洪仲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厚德綠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余勲輝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
(◎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 ,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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