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95號
NTDV,108,司票,295,2019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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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陳福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紹慎蕭鈞天陳明成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依法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須向發 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僅主張本 件到期日為民國107年9月10日,並未具體表明本票之提示日 ,而有補正之必要。如本件係收受本票後當日即向相對人提 示請求付款,請陳明本件之提示日為107年9月10日,以茲明 確)。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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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