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于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人為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 所列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確認, 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並於書狀具狀人處應有聲請 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者之簽章。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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