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30號
NTDV,108,司促,6430,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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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冠璋即林嘉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9,451元
  整,自起息日94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以下同﹞571,446元整,及其中本金152,049自起
  息日108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
  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林冠璋即林嘉勇於90年12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70,897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冠璋即林│自民國94年2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20│
│  │99,451│嘉勇   │月14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冠璋即林│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152,04│嘉勇   │10月3日起  │      │       │
│  │9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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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