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潘歆蓉即潘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
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30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
利率3.88%,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
部清償為止。
三、 惟詎料前開債務協商僅繳2期即未依約履行,現欠本金
新臺幣142,10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
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
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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