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78號
NTDV,108,司促,5878,2019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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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代 理 人 林彤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竹山建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印清 

      鄭志賢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鄭志祥 

一、㈠債務人竹山建安旅行社有限公司鄭志祥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佰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
  人鄭志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
   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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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山建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