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10號
NTDV,108,司促,4710,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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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峻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峻珽於民國92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
   月01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9日止
   累計106,829元正未給付,其中30,786元為本金;75,959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峻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9日止累計365,743元正未
   給付,其中97,512元為消費款;264,631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峻珽  │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786│     │月10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峻珽  │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7,512│     │月10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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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