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其旭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0年度偵字第3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其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其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 否認犯行,然依證人即購毒者楊錦松等人扣案之海洛因等卷 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逃亡大陸長達17年 ,經本院發布通緝,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 進行,爰自民國108 年8 月9 日執行羈押在案。二、茲本案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然被告於91年該案審理期間逃亡大陸,逃 亡期間達17年之久,所犯又為重罪,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且無刑事訴 訟法第114 條各款情形,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8 年11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