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73號
NTDM,108,訴,173,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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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進昌




選任辯護人 林浩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2653號、108 年度偵字第341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進昌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戶籍地,暨限制出境、出海。如未能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日前提出前開保證金,其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進昌(下稱被告)已坦承犯 行,被告之前科紀錄都有如期到案執行,且從來沒有被通緝 過,所交保金也從來沒有被沒收過。再者,之前被告也有固 定住居所,可見其沒有逃亡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 國108 年7 月31日執行羈押,另因被告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坦承全部犯行,本院認被告應無勾串證人之虞,原禁止接見 、通信之原因已消滅,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業經本 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
三、茲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販賣 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涉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 罪,被告面對重罪而規避審判程序 進行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事由存在。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但尚未宣判 ,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本案犯罪情節及案件進行程度, 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出海等處分,應可對其有相當程度之約束力,亦可替代羈 押手段,而無羈押之必要。故本院斟酌全案犯罪情節及被告 之身分、年齡、地位、經濟能力、所造成法益侵害等因素後



,爰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限 制住居在戶籍地,暨限制出境、出海如主文所示。四、然若被告未能於108 年10月30日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則參以 本案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羈押之原因 存在,業經認定如前,其又無法提供其會遵期到庭以利本案 後續程序進行之依憑,故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7 年10月 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 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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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