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圖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圖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先後經 本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 。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 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 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 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