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124號
NTDM,108,審附民,124,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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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   訟
代 理 人 柯沛紫


被   告 王明朗





      曾登煥



上列被告等因108 年度審易字第40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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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