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57號
NTDM,107,訴,257,2019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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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季廷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
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住址「南投縣○○鎮○○巷○○○○號」,應更正為「南投縣○○鎮○○巷○○○○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民國108 年2 月13日所為判決之被告住址,核諸卷附個 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9頁),應為「南投縣○○○鎮○ ○○巷0 ○00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住 址所載「南投縣○○○鎮○○○巷0 ○00號」,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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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