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8年度,222號
TTEV,108,東簡,222,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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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東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許尤桂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曾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 行)申辦現金卡使用,依約被告可動用之借款額度依大眾 銀行審核之額度為準,借款期間自大眾銀行核准之日起為 期1年,借款期間屆滿時,如被告未於借款期間屆滿前為 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並經大眾銀行審核同意者,視為以同 一內容續予展期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自借款始日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前項期間屆滿 後次日起,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利率計算,每月應 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自 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週年利率20%計息。詎被告未 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 4萬6924元及到期 日前利息1萬2,038元,共計5萬8,962元拒不清償,依約視 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自應償還上開借款本息。大眾銀行 嗣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普羅米斯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又將債權讓與原告,屢 經催討,被告猶置之不理。
(二)被告又於民國92年8月7日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企銀)申辦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 新臺幣(下同)5萬元,借款期間自92年8月7日起至96年8 月7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48期,按期於當月7日平 均攤還本息,利率按當時牌告基準利率3.675%加年利率 15. 505%(即週年利率19.18%)計息,未按期攤還本息,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 務,尚有本金4萬6,906元及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依約 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臺東企銀嗣於96 年8月2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催討未獲置理。(三)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時點,並依現 金卡契約、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等語。
(四)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 6,906元,及自9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9.18%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 客戶資料查詢單、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 通知函、公告報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7頁)。而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現 金卡契約及信用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所積欠之本金及利息即屬有據。至於原告依上揭法律關係



於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 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 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 為該款項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 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銀行法第47條之 1亦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之利息以年息15%為限,復考量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0140號函規定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 逾3期,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300元 、400元及500,於小額信用貸款之違約金亦有參酌之餘地。 承上,本件原告依系爭信用貸款契約請求按年息19.18%計付 之利息已獲利甚多,倘再按月加收違約金,顯屬過高,殊非 公允,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信用卡違約金為1,200元, 逾此範圍之違約金請求,則無從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 ,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9 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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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