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淑美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賴淑美、「賴○○」,而未記 載被告「賴○○」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 無法特定原告本件所列之被告,亦無從合法送達,依首開規 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附表:
一、提出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同段602地號、560地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異動索引,及同 段44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二、具狀更正被告「賴○○」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提出被繼承人賴月桃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
五、提出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以107年太地所字第011580號 收件,民國107年5月8日登記,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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