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陳振財
陳振昇
陳建衡
陳淑君
李靖雯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8年10月25日下午5時宣判。玆因尚有應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說 明
一、本件於108年12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被告李靖雯之母陳淑怡(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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